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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椰汁包装被仿冒案二审宣判
  发表日期:7/30/2021        有1615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等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果泉公司、鹰航公司和新朝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椰树集团成立于1980年,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投资及管理、饮料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收购等。1999年1月5日,“椰树”商标在饮料商品上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椰树集团于2005年7月15日就“椰树”椰汁产品罐贴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24日。

    而果泉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售包装食品、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2009年11月14日经核准在第32类果汁、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第5601305号“果泉”商标。鹰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饮料(蛋白饮料、果蔬汁饮料、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饮料零售及代购销售等。新朝阳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其他饮料类)等。果泉公司于2015年分别与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生产“果泉”椰汁。

    据悉,2017年3月13日,椰树集团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枣庄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3月20日,该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与椰树集团指定的参加人一同前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某饭店内指示牌为“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房间,椰树集团指定的参加人以批发代理商的身份与该展厅内营销人员沟通,并索要了一罐椰汁样品、名片、产品宣传图册。公证人员对现场取得的椰汁样品拍照并封存。

    一审法院认为,将椰树集团“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与被诉侵权“果泉”椰汁的包装、装潢进行对比,两者在外部形状、颜色搭配、文字风格、图案比例、排列方式等均相似,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椰树集团与果泉公司、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均系从事饮料生产、销售的企业,且本案争议商品亦同为罐装椰汁,椰树集团与果泉公司、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椰树集团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三、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7000元;四、驳回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泉公司、鹰航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椰树公司依据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上显示的生产者信息向果泉公司、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主张权利,依据充分;在三家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果泉公司、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向椰树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等连带责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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