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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郎一审败诉福建利郎
  发表日期:6/12/2009        有3448位读者读过此文 
       6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利郎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利郎公司立即停止在销售的衬衫和领带上、名片上、域名为www.lilangtie.com的网站上使用“好利郎HAOLILANG”等标识;停止使用上述域名;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利郎”字样;并公开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万元。
       原告福建利郎公司最早创建于1987年,前身为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福建利郎公司在中国拥有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等多件“利郎”注册商标,其中第1144625号“利郎”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福建利郎公司称,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北京利郎公司突出使用的“好利郎”商标,以及注册和使用www.lilangtie.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登记和使用“利郎”字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恶意攀附了“利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了原告“利郎”品牌的市场份额,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京利郎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销售服装、鞋帽等。其在商业活动中登记和使用的是“利郎”字号,在其销售的产品上、网站上突出使用“好利郎”标识,另外还注册了www.1ilangtie.com域名,在网站上进行商业宣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3月受理了北京利郎公司申请的“好利郎HAOLILANG”及“HAOLILANG好利郎及图”商标,目前两商标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确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利郎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具有故意利用福建利郎公司“利郎”品牌良好商誉及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且造成了相关人员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福建利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北京利郎公司成立之前,福建利郎公司的“利郎”商标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北京利郎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福建利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案件已经愈演愈烈,如何从根源上来遏制“傍名牌”行为已成为相关职能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从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频发的情况看,“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成为企业棘手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相互缺少有效的沟通机制,所以商标和字号的冲突在所难免,于是就产生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商号在异地工商局注册为商号进行使用的情况。从近些年案件来看,司法诉讼的方式是解决“傍名牌”案件的主要途径。从司法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最终都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仿冒者都会付出代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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