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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万利达”斗法:既生瑜,何生亮?
  发表日期:2/25/2009        有3711位读者读过此文 
       万利达DVD与万利达电水壶同样在市场上小有名气,二者却并非出身同门,却并存于市场近10年之久,而且同样坚称自己拥有“万利达”商标,并且驰名。2008年11月,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集团)诉汕头高新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万利达公司)、中山市洪发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下称洪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汕头万利达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利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在电磁炉上使用“万利达”商标;与洪发公司共同赔偿万利达集团45万元。汕头万利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万利达”之争进入新的诉讼程序。
两个“万利达”都是驰名商标?
       “早在1999年,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认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影碟机上的‘万利达’商标为驰名商标,我们在2001年申请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万利达’商标(注册号为1630323),以及‘malata’商标(注册号为1630324)再次扩展了‘万利达’商标商品的保护类别。”万利达集团在法庭上表示,该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和信息产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的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属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万利达集团诉称,2007年在福建省泉州、莆田地区发现了汕头万利达公司与洪发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磁炉、电压力锅等侵权产品,该产品上标明“万利达电磁炉”商品名称以及“汕头高新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等内容。此外,涉嫌侵权产品的商标上注明了企业英文域名为:www.gdmalata.com。据此,万利达集团认为,标有“万利达·电磁炉”商品名称以及“汕头高新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名称的产品构成了对其“万利达”商标的侵权;商品包装上的英文域名也构成了对“malata”商标的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万利达’是我们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汕头万利达公司才是‘万利达’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独创者、最先使用者和最先注册登记者。”汕头万利达公司在法庭上介绍了其:万利达”商标的由来:即汕头方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仕达以本人姓名为基础,将“方”字去一点为“万”,改官“仕”为商“利”,保留“达”,于1990年成立了“汕头市金砂区万利达家用电器厂”(后更名为汕头万利达公司。同年,“万利达”商标被核准(注册号为384680)注册在第11类04小项,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开水器、电热壶。
       对于自己的“万利达”商标是驰名商标,汕头万利达公司解释为:“汕头万利达公司最先创立并使用“万利达”商标至今,其“万利达”商标具有久远的历史,从1990年至今近20年的时间,将其品牌价值不断打造、提升,使它成为誉满全国的知名商标。”
是不是在“傍名牌”?
       为何会有两个“万利达”都声称自己是驰名商标?究竟哪个是正宗,是不是有一方真的存在“傍名牌”的故意呢?
       经过审理,泉州市中院认为,万利达集团从起源发展到现在的企业集团,始终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且,目前以“万利达”、“malata”为商标的产品已经分布于影音数码、移动通信、环保小家电、新能源等多个领域,消费者对该商标有着充分认知,而且其使用有一个延续的过程,并会对消费者产生持续影响,万利达集团在不断提高该商标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因此,泉州市中院认定在第9类注册的“万利达”、“malata”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汕头万利达公司虽然也使用“万利达”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但一直是在电开水器和电热壶上使用并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汕头万利达将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万利达’突出使用在产品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8年11月,泉州市中院作出判决,汕头万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利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在电磁炉上使用“万利达”商标,汕头万利达公司和洪发公司共同赔偿万利达集团经济损失45万元。汕头万利达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
“汕头万利达并没有‘傍名牌’,使用‘万利达’商标的行为是基于其在先注册和申请,并不构成侵权,即使根据现有证据能认定万利达集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不能用以对抗汕头万利达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登记的企业名称权”,汕头万利达公司代理律师、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宏认为,经过长期大量的市场推广和宣传投入,汕头万利达公司的产品已经在烹调及民用电加热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多项荣誉,得到市场及广大消费者认可,与万利达集团的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即第9类的“DVD”产品,与“电磁炉”既不属于类似商品,彼此之间也存在较大区别。
       “‘电磁炉’商品与‘电开水器、电热壶’等都属于1104组商品,处于汕头万利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并未进入到万利达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第9类)的保护范围。即使对方“万利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可以获得扩大保护,但由于该商标并非其独创,其显著性较弱,驰名的程度和范围有限,对该商标的扩大保护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覆盖到所有的领域和商品,更不能用以对抗在其驰名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在先权利,否则必将不适当的扩大其权利范围,给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张宏表示。
       本案二审近期将在福建省高院开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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