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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已被注册成商标
  发表日期:10/14/2015        有2580位读者读过此文 

    本月5日,药学家屠呦呦因获得中国首个诺贝尔医学奖家喻户晓。近日检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发现,“屠呦呦”这3个字早在3年前就被人抢注成了商标。

    据相关信息显示,2012年“屠呦呦”商标先后被自然人余某和一家眼镜公司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2011年,屠呦呦本人因获拉斯克奖被媒体广泛报道,所以“屠呦呦”商标注册均在2012年。

    业内人士表示,屠呦呦姓名的抢注属于典型的损害其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行为,屠呦呦完全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屠呦呦”注册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从实践来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局做出了准予注册决定,抢注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在先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获得救济,但必须在5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否则两者只能共存。这也就是说屠呦呦本人必须在2017年前主张“屠呦呦”商标无效,否则被他人抢注的姓名商标将无法撤销。

    其实商标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只是一个外在的表征。没法通过一个商标名称就确定这种对应产品的好坏,商标代表不了质量。凭借商标而火热的产品只能讨一时欢喜,而凭借质量而红火起来的产品,其存在是更富于生命力的,即便它所依托的是一个相对不起眼的商标也能因其质量所营造的良好口碑而广泛地为人所知。因此,为商标而争抢不休或急于抢注名人商标的人们应该静一静,思考一下争抢到商标究竟能不能代表长久的利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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