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三)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四)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