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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聚焦之商标“恶意抢注”亟待解决
  发表日期:10/27/2010        有2920位读者读过此文 

      所谓商标的“恶意抢注”是指在明知该商标已经被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使用多年但尚未到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的情况下提前进行抢注,从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显然这种做法有失商业道德,然而还是有不少商家更看中这其中的经济利益。当然在《商标法》中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过这里的‘在先权利’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对驰名商标尚有一定力度,但对那些尚未知名的商标却缺少保护能力。而且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上没有能够在条款上如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做出详尽的规定,其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也因此相对弱化。综合以上原因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甚至原定于9月18日举办的“2010北京知名商标专场拍卖会”日前宣布延期。从这场拍卖会的两家联合承办单位北京佳士凯拍卖和北京艺海拍卖的网站上可以看到,周庄、同里、六和塔、中国长城、美国国旗、麦当劳等均被克隆成商标,即将走上拍卖台,还有一批外国名人也“被商标”,如达尔文、牛顿、购冰冰、账子怡、喜啦丽等。其中,周庄、同里两个商标被江苏的盛某抢注持有,长江、黄河商标所有者是北京的樊某,起拍价达100万元。据此次商标拍卖会的主办方北京佳士凯国际拍卖公司总经理赵晓凯介绍,拍卖延期的原因是很多参加拍卖的商标存有争议,争议未解决是不能进行拍卖的最大原因。

      其实“恶意抢注”表面上看是抢注人获得好处,但实际上消费者并非全然迷信“名牌”他们更注重的是产品质量。如果企业不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而是把全部精力放在商标“恶意抢注”上,纵然有一大堆名牌在手消费者同样也不会买账。反而时间一长对该企业更加不信赖产生反感。并且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抢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还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这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如今面对市场竞争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些相关规定,但具体并没有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进行规制,更没有明确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对商标抢注行为定性的不明确,也是导致其愈加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已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完善制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机制等社会关注问题。希望修订的商标法案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当然作为企业自身也要时刻绷紧知识产权保护这根弦!(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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