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解放
 西路一世界华元大厦14楼
总机:0317-3012315
传真:0317-3512315
邮箱:13613271315
@163.com
办公QQ:1025348916
网址:www.3012315.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留言  
       
 
《商标法》修订聚焦之新型商标注册问题受关注
  发表日期:11/3/2010        有3269位读者读过此文 

   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形式在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图形商标,到三维立体、颜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动态商标,新型商标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商标申请领域。现代公认的新型商标包括:颜色、数字和字母、三维形状、动作、声音、气味、味道和质地。为应对国际商标立法发展对我国商标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这次商标法修订将力争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可能对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改进。

  目前,声音、音乐和曲调都被证明是有效的宣传品牌的营销工具。人们普遍认为,因为它们容易记忆,在公众之中比视觉广告更具穿透力。企业在推广品牌时使用的叮当声、音乐或歌曲,往往会令消费者联想和回忆起该品牌,声音商标对品牌推广十分重要,成功的声音商标更能够创造业绩,为厂商带来实质效益。然而,以音符编成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能否作为商标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

  目前,声音、气味商标在我国还不能获得注册。德国一家公司曾向我国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声音、气味、动态商标已经得到了法律认可,如香港的商标条例就容许声音和气味进行商标注册。2008年,印度商标注册处在历史上首次允许一个声音商标注册,此商标由雅虎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另外,诺基亚也申请注册了声音商标,目前此申请正在进行审查中。

   对于新型商标,欧盟的法律明确规定,商标并不局限于文字和图形。其中,在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上,欧盟法律提出,只要能够通过文字或图形来清楚地描述商标,即使是不可见的新型商标如声音也可注册;而在对气味或气味组合商标的注册要求上,欧盟法律要求商标描述必须足够准确,必须是独立的和易于被理解接受的,必须具有持久性、清晰性和客观性,而对气味或气味组合商标的描述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因此,声音商标在欧共体商标条例中是受保护的,但是气味商标并没有纳入其商标的构成要素范围之内,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新《商标条例修正案》中,首次认可了声音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明确声音商标的申请应以五线谱或简谱表示,并要对其做出相关说明或单纯以文字描述。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2005年核准了新万仁制药公司的“绿油精”声音商标申请案,这是台湾第一件声音标记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成功案例。台湾智慧财产局认为,“绿油精”声音虽然为世界名曲,但经过新万仁公司在其广告中的使用,其声音已经具有了可识别性。只要视听标记具有可识别性,是显著的并且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均可注册为商标。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表示,在这次商标法修订过程中,声音、气味、动态等商标是否有实际的注册需求,已引起了各方关注。国务院法制办还专门邀请外国专家介绍所在国有关声音、气味、动态等商标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注册情况,以供国内专家进行参考。(转载)

 
 
 
 
首页  /  关于博世  /  业务范围  /  热点议点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本网站已获得国家版权证书,仿冒必究
冀ICP备1001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