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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纠纷,天府先拔头筹
  发表日期:12/22/2010        有3163位读者读过此文 

    备受关注的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与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公司)之间的纠纷有了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天府可乐集团系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权利人,被告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这意味着,这场国产可乐品牌与国际饮料巨头的厮杀,国内企业先拔头筹。

    据了解,1981年,天府可乐集团的前身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签订协议,合作开发天府可乐。1994年,天府可乐集团与百事可乐国际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共同成立了百事天府公司。根据合同,百事天府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百事系列产品等。1997年5月,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百事天府公司的全部股份(60%)转让给百事公司。

    天府可乐集团认为,其对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享有商业秘密权。2006年,天府可乐集团将其所持有的百事天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公司,但是百事天府公司依然占有和使用属于天府可乐集团所有的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百事公司实际控制百事天府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其行为侵犯了天府可乐集团的合法权益,故将百事公司及百事天府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天府可乐集团所有、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归还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判决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公司共同赔偿天府可乐集团损失100万元。

    据了解,此前,天府可乐集团曾6次致函百事公司,要求将“天府”商标及“天府系列产品”归还天府可乐集团。

    百事天府公司辩称,在其成立以前,双方已就包括诉争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约定全部投入到合资公司。现在为百事天府公司所有,天府可乐集团不再拥有对诉争商业秘密的权益。

    百事公司认为,天府可乐集团无法证明百事天府公司有任何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百事公司有任何实际控制合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事实。天府可乐集团无权干涉百事公司和百事天府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同时,两被告都认为,按照合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法院的管辖权限提出了质疑,两被告认为天府可乐集团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其权利人如何确定,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认可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该部分为天府可乐配方中的核心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由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合作研制,后经废除合同,天府可乐集团成为双方合作研究的技术成果的权利人。

    两被告认为涉案商业秘密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但法院认为其出具的双方当时的出资审验资本不足以证明这一说法,所以应当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至今仍为天府可乐集团。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府可乐集团系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权利人,判令被告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驳回了天府可乐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府可乐集团相关人士表示.该公司即将启动追讨”天府”商标的诉讼。记者了解到,天府可乐集团目前共有4件商标,其中3件“天鸟”商标中两件显示已无效,只有1件第1172982号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5月,另1件申请注册于1980年的第150916号“青鸟”商标,目前显示期满未续展。百事天府公司共有9件商标记录,其中有3件“天府”商标、1件“天府可乐”商标,另1件“TIANFUCOLA  COLA”商标目前显示已无效。本报将对该事件继续予以关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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