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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莉”摹仿了“FERRARI”?
  发表日期:7/29/2009        有3025位读者读过此文 
       法拉力公司拥有的"FERRARI”商标被用于指定使用的汽车类产品上,上海法拉莉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法拉莉鞋业公司)申请注册的“法拉莉”商标被用于鞋类产品,二者似乎并不相干。但法拉力公司认为,“法拉莉”商标是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FERRARI”的翻译、摹仿,因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未获支持,后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因不服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在“法拉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FERRARI”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消费者是否会将“法拉莉”商标和“FERRARI”商标相联系,从而引起误认?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FERRARI”商标被傍?
      “在‘法拉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法拉力公司拥有的‘FERRARI’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法拉力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廉运泽在法庭上表示,1998年10月,法拉莉鞋业公司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法拉莉”商标,而在该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法拉力公司的"FERRAKI”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成为在“汽车”产品上使用的驰名商标。
      “法拉力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FERRARI’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当。”廉运泽表示,在“法拉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法拉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的“FERRARI”商标在“法拉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但法拉力公司认为商评委在认定法拉力公司的"FERRARI”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未能考虑法拉力公司指定商品“汽车”的特殊性。而法拉力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中,提交的《参考消息》、《汽车杂志》、《中国汽车市场》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在法拉莉鞋业公司申请注册“法拉莉”商标之前,“FERRARI”商标已经在中国成为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此外,廉运泽还在法庭上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末对法拉力公司提出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在作出裁定时也没有予以考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法拉莉”不会引起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法拉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法拉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FERRARI’商标在我国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讼代理人黄丽在法庭上辩称,法拉力公司的“FERRARI"商标使用的各种车辆商品与法拉莉鞋业公司的“法拉莉”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等商品的行业差距较大,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消费者将“法拉莉”商标和“FERRARI"商标相联系,从而误认商品的生产来源,也不会导致法拉力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被异议的“法拉莉”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针对法拉力公司提出的法拉莉鞋业公司注册“法拉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主张,黄丽在法庭上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法拉力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并未明确提出上述主张,因此,该主张不应属于本案司法审查范畴,并且本案也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法拉莉鞋业公司具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所作出的‘法拉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护该裁定,并判定法拉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黄丽表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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