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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I”商标侵权案维持二审判决
  发表日期:3/10/2021        有2268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备受关注的国际知名品牌“FENDI”(中文译名“芬迪”)所有权人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朗)、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奥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宣判,高院维持了二审法院判决。根据原判,两被上诉人侵害了芬迪公司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至此,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5年拉锯战后终落下帷幕。

    据了解,首创奥莱2015年开业后,将商场内9间店铺租给上海益朗,随后上海益朗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对外销售芬迪、罗意威等大牌。2015年10月、2016年1月,芬迪公司代理人先后两次前往昆山首创奥特莱斯商场,并在益朗公司经营的“FENDI”店铺里购买了“FENDI”钱包。2016年3月,代理人又登录了该商场的微信公众号。结果发现,“FENDI”店铺的招牌、折扣信息牌、商品包装、销售票据、购物袋等处,均使用了“FENDI”商标;商场的楼层指示牌、宣传册、微信公众号上也使用了“FENDI”“芬迪”商标和字号。微信公众号在“品牌荟萃”一栏中涵盖了“FENDI”等品牌,并刊登了名为“大牌驾到-FENDI”的文章,宣称“形象高贵的意大利品牌芬迪终于来到昆山”等。

    芬迪公司认为,早在上世纪80年代该公司就开始在中国境内注册了“FENDI”等系列商标,后来,公司又将上述商标及中英文字号“FENDI”“芬迪”用于高级皮革产品、服装等,通过长期的经营和推广,该中英文字号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应当被视为“企业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首创奥莱的芬迪门店并非品牌直营店或授权折扣店,但门店运营方上海益朗在包装和宣传上均使用了“FENDI”字样,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首创奥莱作为商场运营方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大牌驾到-FENDI”等文章,涉及虚假宣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两公司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以为涉案店铺是芬迪公司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从中获利,故索赔100万元。芬迪公司还出示有关证据,证明其系第G906325号、G1130243号“FENDI”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权利人,还从报刊杂志所属内容中证明芬迪品牌知名度。

    2016年4月,芬迪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上海益朗在商品、店招等处单独、突出使用“FENDI”商标,构成了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首创奥莱明知其侵权而不制止,构成帮助侵权;两公司在商场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FENDI”商标和“芬迪”字号,侵犯了芬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两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刊登的“大牌驾到-FENDI”一文,是虚假宣传。芬迪公司指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涉案店铺是芬迪公司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进而从中非法获利,故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

    上海益朗则表示,店内所售芬迪包袋是从法国进口的正品,不存在售假行为,且已标识“EAST DOMAIN”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门店并非芬迪直营,不应承担责任。上海益朗认为自己转卖正品芬迪商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FENDI”商标,不应被视为商标侵权。另一被告首创奥莱则称,上海益朗使用“FENDI”标识是正当行为,其不构成帮助侵权,对芬迪公司指控其涉及虚假宣传的主张,首创奥莱也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以下分别简称《分类表》《批复》),第35类服务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并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上海益朗提供的销售服务,与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服务商标侵权。两公司使用涉案字号,是为了指示商品来源,不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微信号文章是在合理使用范畴内,不构成虚假宣传。故驳回了芬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芬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使用“FENDI”商标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该使用方式与第35类服务“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的服务类别相同,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另外,上海益朗的行为已涉及不正当竞争,而首创奥莱明知所售商品与芬迪公司无授权关系,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者需支付芬迪3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上海益朗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2021年3月4日作出再审宣判。

    上海高院认为,上海益朗在店招上使用芬迪公司的字号,引人误认其店铺与芬迪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创奥莱在明知上海益朗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但没制止还在公众号发文宣传,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上海益朗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故此,上海高院作出再审宣判,维持二审判决结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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